石台县职业教育中心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学费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农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5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原则与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为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视为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学校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及时组织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认定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我省皖北3市6县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二)申请免学费的农村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因各种原因受过纪律处分;
3、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使用奢侈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
4、能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2、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成员组成如下:
主 任:舒其平
副主任:田长青
成 员:苏义宽 田希根 石 静 王幼龙 王立明 檀 智
刘明秀 胡顺德 张治卿 钱 波 李 斌 黄 辉
汪险峰 檀成友 张治卿 丁秀凤 沈慧群
3、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徐启祥
副组长:许振亚 杨新昌
成 员:舒其平 江龙盛 汪世联 吴 弋 李 军 田长青
三、认定程序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农村户籍学生要随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认定结果。
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
3、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要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在校内橱窗或展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
四、免学费的比例
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15%。
五、对已免学费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免学费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
3、发现有生活铺张浪费行为者;
4、有弄虚作假者行为者;
5、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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