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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职业教育中心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添加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12-18】 【点击量:

石台职业教育中心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从职教事业性收入中提取5%作为校内资助经费,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用于校内中职学生学费减免、奖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

    第三条  本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经中职招生已录入的我校正式注册学籍并接受中职教育,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贫困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在校内公示,可以获得校内助学金、奖学金、减免学杂费等的资助。

    第五条  贫困生原则上每年申请办理一次,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章  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及审批、领取程序

    第六条  享受校内资助的在校贫困生必须是品学兼优、学习勤奋刻苦、自强自立、奋发向上、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家庭经济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贫困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贫困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要有当地劳动局或社保局证明;残疾的要有当地残联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要有医院证明;亡故的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要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第九条  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送交班主任,由班主任负责对本班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情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十条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在接到贫困生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该申请。

    第十一条  由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对贫困生申请作出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开。复审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本条例的规定。

    3、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复审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可召集课任教师、学生座谈,并在校内公示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对不能通过复审的申请,按第十条规定处理。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在参考学生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书面建议,一并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首次申请及以上不同理由提出重复申请的贫困生,通过多种方式调查贫困生家庭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资助的必要。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作出资助的决定,并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制表,到学校财务室,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领取,并将校内学生资助资料交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章  对违规及弄虚作假者的处罚

    第十五条  学校对贫困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项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还资助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校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又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资助资格。

第三章  具体资助、发放细则

第十九条  校内年资助金额要达到事业收入的5%。

第二十条  校内资助发放时间定于每学年度的第二学期即春季学期。

第二十一条  校内资助项目有:奖学金、校内贫困、生活补助等形式。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若有不当之处,学校有权进行修改,解释权归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台县职业教育中心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